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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6民终10257号

更新时间:2020-03-31   浏览次数:86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6民终10257号
【裁判摘要】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问题。《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胡某某、陈某某已向黄某某、龙某某措支付了涉讼房屋的定金及首期款,并取得银行贷款拟发放的《同意购房抵押贷款意向书》。而作为出卖方,黄某某、龙某某措并未适格履行提供办理过户交易所需的资料,办理好银行存款、房产抵押权涂销,协助胡某某、陈某某办理涉讼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之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六条第(3)点之约定:“逾期超过三十天,但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胡某某、陈某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黄某某、龙某某措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针对本案讼争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问题,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涉讼房屋除本案诉讼有效查封之外,另因三案轮候查封,对于涉讼房屋因轮候查封是否影响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也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批复,可认定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其仅具有一种预期效力,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在现有查封措施解除后才自动生效。故此,涉讼房屋尚未解除本次查封的情况下,另三案轮候查封处于轮候状态,对涉讼房屋并未发生查封效力。

文章摘要2:

【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有效的查封即为保障本案判决执行所设,且依现有证据,另三案当事人并非主张取得涉讼房屋所有权。在涉讼房屋并不存在抵押权,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且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障碍,且胡某某、陈某某其有能力且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的情况下,胡某某、陈某某要求黄某某、龙某某措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房屋产权过户至胡某某、陈某某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胡某某、李某某在黄某某、龙某某措协助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1590000元予以黄某某、龙某某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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