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再344号

更新时间:2020-07-02   浏览次数:29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再34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寿宁县民政局举行捐赠仪式和颁发证书的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范围。若寿宁县民政局不履行捐赠仪式或颁发证书,南山学校可以向行政机关反映要求寿宁县民政局履行该职责,但不能撤销捐赠合同。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