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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05号

更新时间:2020-04-08   浏览次数:53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05号
【裁判要旨】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范围,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与大福公司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贷款人即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与有色金属公司在《保证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中,也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债权人即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住所地法院起诉。上述两协议管辖条款内容明确,条款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的范围,且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需要格式合同提供方提示对方注意的情形和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上述两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均约定了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一致明确有关纠纷由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亿元,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达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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