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号
更新时间:2023-05-28 浏览次数:32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加装电梯 共有权 相邻权)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号
【裁判要旨】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业主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号
【裁判要旨】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业主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99号
下一篇: (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