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肖玉宝诉萧玉田、彭国珍排除妨害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4-08   浏览次数:22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相邻人院内野生树木能否成为排除妨碍的对象?
【要点提示】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一方,其因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从有利于相邻关系健康运行的角度积极注意并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如因自己的过错使树木生长对相邻另一方权利构成妨碍的,即便是野生树木,权利人亦有权要求相邻一方排除妨碍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1027号(2010年12月6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中民终字第0295号(2011年3月18日)

文章摘要2:

庭院内野生的树木对邻居造成的妨碍应予排除——肖玉宝因萧玉田、彭国珍宅地所生树木妨碍其房屋安全要求排除妨碍纠纷案
【要旨】构成妨碍的野生树木,尽管不是相邻人栽种,但由于处于相邻人居住的房屋院内和管理范围内,相邻人具有控制或随时处置该树的条件。因此相邻人因其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义务,应当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义务排除妨碍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辑(总第14辑)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