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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951号

更新时间:2020-04-24   浏览次数:39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951号
【裁判要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受让方不得诉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该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约束,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作出的限制性规定。2012年12月1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有关意见的复函》,认为案涉土地“目前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原判决据此认定土地转让条件尚未成就,不支持合正公司关于土地过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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