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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12|什么是动产证据提交规则?

更新时间:2020-05-03   浏览次数:15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动产证据以优先提交原物为原则,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为例外。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动产证据提交规则? 

解答:动产证据以优先提交原物为原则,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为例外。


解析:

1.优先提交动产证据原物;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为例外(例外情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

2.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费勘验)的动产证据范围为“原物或者替代品”(对复制品、影像资料无通知查验规定)。

3.2019年《证据规定》第11条与第12条是一般与特殊关系。

(1)2019年《证据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2019年《证据规定》第12条将《证据规定》第11条“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细化规定为“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将“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细化规定为“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3)规定人民法院对提交的动产物证原件或者替代品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查验。


风险提示:

(1)2019年《证据规定》第12条规定了动产证据应当提交原物;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当事人对于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动产证据将属于未履行举证义务。

(2)2019年《证据规定》实施后,影像资料将成为常态化证据。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动产证据】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12条系新增加条文。


2.《担保法》

  第九十二条【动产与不动产】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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