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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

更新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45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18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事项,即使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问题02|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已偿还借款本金金额及已支付利息金额无争议,人民法院能否要求当事人提供还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银行凭证?问题03|诉讼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能否免除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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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2019年《证据规定》第1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A.不适用自认的规定(2019年《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

B.不适用无争议事实的规定(2019年《证据规定》第18条):属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的,不能免除相对方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实际上即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2)不适用自认规定和不适用无争议事实规定的情形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

A.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B.涉及身份关系的;

C.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D.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E.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除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之事实外,均可以适用自认的规定和无争议事实的规定。

因此,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18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事项,即使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问题02|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已偿还借款本金金额及已支付利息金额无争议,人民法院能否要求当事人提供还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银行凭证?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2.2019年《证据规定》第1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虽然对民间借贷已偿还本金及利息金额属于无争议的事实,但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还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银行凭证的证据。


问题03|诉讼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能否免除证明责任? 回目录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3条规定:“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1)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除外情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无争议事实人民法院可责令提供有关证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无争议事实提供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修订情况】

(1)2019年《证据规定》第18条对2001年《证据规定》第13条修改而来。

(2)2019年《证据规定》第18条将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有关证据可由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情形直接指引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核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23. 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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