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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21|什么是调查收集书证要求?

更新时间:2020-05-03   浏览次数:15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调查收集书证要求?

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解析:

1.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书证可以是书证原件;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即人民法院如果调查收集的是书证副本、复制件,则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且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1)来源和(2)取证情况。


深度01: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哪些要求?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要求:

A.人数要求:2人以上共同进行;

B.调查材料签章要求: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一条【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证据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对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21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20条修改而来(其中“调查人员”修改为“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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