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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22|什么是调查收集物证要求?

更新时间:2020-05-03   浏览次数:12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调查收集物证要求?

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解析:

1.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2.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1)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

(2)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即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且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深度01: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哪些要求?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要求:

A.人数要求:2人以上共同进行;

B.调查材料签章要求: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二条【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证据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对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22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21条修改而来(其中原“调查人员”修改为“人民法院”,原“照片”改为“影像资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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