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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34|鉴定材料如何提交?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1389 次 标签: 鉴材

文章摘要:

解答:鉴定材料应当经过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文章摘要2:

解答:鉴定材料应当经过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解析:

1.作为鉴定根据的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只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2.鉴定人(1)调取证据、(2)勘验物证和现场、(3)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法条链接:

《证据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鉴定材料的提交】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34条为新增加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经典案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辽民终502号

【裁判摘要】关于《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结论应否采信的问题。盘锦工行提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员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现场见证。”在5页样本中第23、24页只有调取人一人签名,且没有现场见证人。25、26、27页《辽宁九州司法鉴定所——笔迹样本提取表》的三页样本,只有两名在场人签名,而没有样本提取人签名。故该行认为样本8(五页),因没有司法鉴定提取人签名,系来源不明的无效的样本,鉴定机关依据无效的鉴定样本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经审查,盘锦工行提出异议的该几页签名,是《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样本”中的内容,即该几页仅属于鉴定“样本”,而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所说的“检材”,而“检材”系《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的内容。因此,该几页“样本”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盘锦工行的该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故案涉鉴定结论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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