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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35|未如期完成鉴定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2-01-16   浏览次数:19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1)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2)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文章摘要2:

【注解】司法鉴定期限明确为30、60个工作日。

问题:未如期完成鉴定如何处理?

解答:

(1)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2)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解析:

1.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2.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

(1)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2)人民法院准许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的:

A.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

B.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五条【未如期完成鉴定的处理】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35条为新增加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

  5.17 完成鉴定的时限

  5.17.1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签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5.17.2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并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5.17.3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17.4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资料,司法鉴定人复查现场、赴鉴定项目所在地进行检验和调取鉴定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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