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42|对鉴定意见撤销有哪些限制?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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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鉴定意见撤销有哪些限制?
解答:鉴定人撤销被采信的鉴定意见,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对未经准许、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并可以对鉴定人进行处罚,由鉴定人负担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
解析:
1.鉴定人撤销被采信鉴定意见,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2.对于未经法院准许、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1)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2)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四十二条【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42条为新增加规定。
经典案例:
·(2012)新民五初字第14号;(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76号;(2015)民申字第2169号
——鉴定机构出具的撤销决定不属上诉或再审新证据
【裁判要旨】鉴定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以原鉴定结论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撤销了原决定。但该当事人拒绝进行重新鉴定,仅以撤销决定构成新证据为由提出申诉。法院审查发现司法鉴定中心原鉴定结论正确,仅存在程序瑕疵,该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原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影响,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应判项,应认定撤销决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案号】一审:(2012)新民五初字第14号;二审:(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76号;再审:(2015)民申字第2169号
【摘要】关于《撤销决定》是否属于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撤销决定》只是表明撤销了原鉴定,而非新的鉴定,不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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