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24民终673号
文章摘要:
【案号】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24民终673号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采信的鉴定意见,法律并无规定对检材为复印件的不能进行笔迹鉴定,在张某某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无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采信的鉴定意见,法律并无规定对检材为复印件的不能进行笔迹鉴定,在张某某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无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