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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51|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8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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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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