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56|什么是证据交换日?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0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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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的关系】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原第三十八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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