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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56|什么是证据交换日?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0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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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的关系】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原第三十八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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