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58|什么是再次证据交换?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3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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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再次证据交换】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原第四十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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