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60|如何认定质证过的证据?对书面质证请求如何处理?规则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2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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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质证的规则】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原第四十七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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