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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113号

更新时间:2020-05-08   浏览次数:22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113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刘某某旁听了本案庭审,因而不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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