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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申3148号

更新时间:2020-05-08   浏览次数:24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申314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是对证人在未出庭作证时的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结束后能否参加旁听,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一审法院在证人作证结束后对证人参加旁听未作出限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并没有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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