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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3376号

更新时间:2020-05-17   浏览次数:28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3376号
【裁判摘要】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须以合同可以履行为前提。而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本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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