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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津海法事初字第3号;(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166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20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船舶碰撞与实际修理存在时间间隔情况下的船期损失确定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在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之后,船期损失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计算。但在船舶碰撞时间与船舶实际修理时间存在较长间隔的情况下,由于航运市场盈利水平会发生变化,认定船期损失的标准不能机械地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而应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充分考虑该时间间隔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市场盈利水平变化的情况。
【案号】(2012)津海法事初字第3号;(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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