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45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45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应按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裁判规则】补充协议不构成对合资经营合同中出资方式的重大和实质性变更无须经批准生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裁判要旨】当事人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应按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裁判规则】补充协议不构成对合资经营合同中出资方式的重大和实质性变更无须经批准生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