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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11号

更新时间:2020-05-26   浏览次数:24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11号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有效成立。从本案的情看,因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故一建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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