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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初29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48号

更新时间:2022-12-16   浏览次数:43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初292号
【裁判摘要】原告与德和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不存在无效情形,应自成立时生效。案涉项目目前虽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案涉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项目开发手续,工程已经封顶,前述条件亦是行政机关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审查的必要条件,故案涉项目已经基本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否定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交易行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在案涉项目已经取得必要手续情况下,不宜仅以目前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定原告与德和公司的买卖关系效力。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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