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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8145号

更新时间:2022-12-16   浏览次数:5729 次 标签: 诚信原则 诚信诉讼原则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8145号
【裁判摘要】关于闻天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首先,李某某在签订认购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全额购房款,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次,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闻天公司的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最后,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认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闻天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认购合同有效,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

文章摘要2:

【解读】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原告闻天公司在本案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