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00号 更新时间:2020-05-28 浏览次数:1885 次 标签: 表见代理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00号 【裁判要旨】相对人以行为人曾参与协商付款过程为由主张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简法|签订合同如何避免在合同履行中被表见代理? 下一篇: 简法|当事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