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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13民终256号

更新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40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13民终256号
【裁判摘要】杨某某要求广源公司协助办理房产登记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是物权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可知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故广源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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