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335号
更新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39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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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335号
【裁判摘要】按照法律规定,商品房完整的权属登记证明应包括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包括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再审申请人对按期协助被申请人办理上述两证均负有义务,如果逾期则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审申请人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属证书”仅指商品房所有权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按照法律规定,商品房完整的权属登记证明应包括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包括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再审申请人对按期协助被申请人办理上述两证均负有义务,如果逾期则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审申请人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属证书”仅指商品房所有权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