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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444号

更新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39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444号
【裁判摘要】经审查,广发银行江门分行与粤财公司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和粤财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与陆某某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均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本案证据可知,在粤财公司与广发银行江门分行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向粤财公司按现状转让涉案房屋后,粤财公司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委托广州市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本案房屋,由陆某某拍得该房屋,构成连环买卖。因陆某某已付清合同价款且该房屋目前仍登记在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名下,故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和粤财公司因其连环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先后过户至粤财公司和陆某某名下,广发银行和粤财公司对陆叶进办理本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均负有协助义务。就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费用问题,陆某某明确表示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的所有费用均由其承担,该承诺有相应的合同依据,陆叶进应依约履行。一审驳回陆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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