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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946号

更新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2645 次 标签: 学区房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946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查明事实看,远洋公司三期地块内原规划有小学,后根据镇江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划调整,决定该小学与远洋三期地块东侧安置房预留的初中合并成九年一贯制学校。2014年3月21日,远洋公司与镇江市润州区教育局、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就此达成了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了学校选址、建设、师资配备等问题,并明确在该校正式招生前,远洋香奈城一、二期业主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润州区教育局同意就近安排解决。因此,即使认定远洋公司引入润州实验小学的宣传确为要约,因规划调整,原小学变更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师资由润州区教育局、镇江实验学校、润州区实验小学统筹安排,仍然配备了相应教育资源,且实际配建的学校由小学变成九年一贯制学校,与当地政府相应规划调整有关,因此,一、二审法院对陈小康以远洋公司“引入润州实验小学"为虚假宣传,构成违约、亦构成欺诈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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