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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48号

更新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2927 次 标签: 表见代理 必要注意 善意无过失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48号
【裁判要旨】《借条》并未载明行为人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相对人对借款对象未予必要注意,不构成善意无过失,不适用表见代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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