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48号 更新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2927 次 标签: 表见代理 必要注意 善意无过失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48号 【裁判要旨】《借条》并未载明行为人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相对人对借款对象未予必要注意,不构成善意无过失,不适用表见代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800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