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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5-30   浏览次数:11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摘要】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文章摘要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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