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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申512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42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申512号
【裁判摘要】二审法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按日万分之一调整,即城泰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1378元(628600×0.01%×181)。故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改判城泰公司支付谢海亮逾期交房违约金11378元,适用法律正确。

文章摘要2:

谢海亮与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1民终1253号
【一审法院】经评估,谢某某购买的湖堤春晓(现更名为湖韵天成)一期5#楼二单元702室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租金损失为9134元,约定的违约金56888元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据此,应将违约金调减为不超过涉案房屋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的130%,共计11874.2元,对谢某某超出11874.2元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城泰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整,本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按日万分之一调整,即城泰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1378元(628600×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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