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民终3518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4254 次 标签: 赠送面积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民终3518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百大公司称“浇板供该用户使用",结合委托施工协议的内容以及李某某、于某某称装修时由其自行出资做统一的落地窗,说明百大公司最多是将争议面积浇板形成一个附设于外墙上有永久上盖、地板和围护栏杆的半室外空间交付给李某某、于某某,该空间符合阳台的特征,如要将该空间作为房间使用,需要李某某、于某某自行出资将户外相通的部分进行封闭,而且李某某、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百大公司曾明确表示赠送面积属于封闭型的构筑物,因此,一审法院按照阳台计算面积的方式确定赔偿损失的面积,并无不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百大公司并未承诺赠送面积可以办理登记手续,且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了房屋专有部分。即便百大公司能够履行交付义务,李某某、于某某也仅能获得该赠送面积占有使用权,损失比照房屋专有面积溢价部分计算并不合理。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单价计算,并无不当。根据无锡市惠山区城建档案馆留存的涉诉房屋的竣工平面图显示,争议空间墙体中心线之间的尺寸均为:东西3.2米,南北3.2米(面积为10.24㎡)。经计算,李某某、于某某因百大公司违约产生损失金额为26240.67元(5125.13元/㎡×10.24㎡÷2)。因百大公司承诺自愿补足30000元,故一审法院判令百大公司向李某某、于某某赔偿3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文章摘要2: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