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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29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1〕70号)

文章摘要2: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有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调动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地下车位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可凭地下人防地下车位建设成本未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承诺书、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图(由人防部门标出人防专有部位和“平战两用”范围)和建设单位出具不再变动的承诺书等,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手续。

  二、购买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的,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该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在人民防空演练或战争时期,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指令和无偿征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房屋权属楼盘初始登记和商品房转移登记。

  四、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薄和权属证书附注栏中注明本车位专用的使用权面积和“本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相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

  对专有人防部位,在房屋登记薄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申请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存量房转移登记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六、市人防部门如有需要,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另有明确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地下工程(人防专用专有部位、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和非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由本幢房屋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人防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执行其规定。

  九、按照规划相关规范要求设置的车库和车位如需销售(转让)的,只能销售(转让)给本小区的业主,且每户在同一小区范围内购买的车库和车位总数不能多于2个。

  十、商品房非人防范围内和非商品房人防范围内的地下车位的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5月1日施行,2011年5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的,仍按原有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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