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民申字第00236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39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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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民申字第0023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旨在防止开放商将小区内的车库、车位任意出售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侵害全体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因此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由于圣田裕公司并非富豪花园小区业主,其与金富豪公司就本案涉讼车库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旨在防止开放商将小区内的车库、车位任意出售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侵害全体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因此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由于圣田裕公司并非富豪花园小区业主,其与金富豪公司就本案涉讼车库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