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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上物品致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3500 次 标签: 公共道路 妨害通行致害责任 安保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分配

文章摘要:

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是指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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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是指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回目录

    1.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公共道路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提示】关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二元论的观点较为合理,也符合司法实务中相应做法,即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两个责任主体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管理部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新编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诉讼卷1,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版,第473页)

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承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回目录

    1.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的完全赔偿责任;

    2.公共道路所有人、管理人的补充责任:

    A.公共道路所有人、管理人是在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B.公共道路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

    C.公共道路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须有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致害行为:

    A.致害行为有三种方式:堆放、倾倒、遗撒;

    B.致害行为发生的地点具有特定性:公共道路;

    C.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达到妨碍通行的程度。

    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为通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对于收费道路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过错推定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提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物存在危害他人利益的安全隐患却怠于履行管理及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总第240期)】

【裁判摘要】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

【裁判摘要】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查频率和保洁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洁后保存相应的记录,保持路面基本见本色,保障安全通行。环卫机构未能提供其巡回保洁和及时清理的相关记录,应当认定其未尽到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