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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再二终字第54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39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再二终字第5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规定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业主对建筑物的所有权包括住宅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两部分,二者不可分离。故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也必须是包括这两方面内容的完整的权利。楼顶无疑属于建筑物中业主的共有部分。本案讼争的合同条款约定楼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当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所有权的内容也即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楼顶“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意味着买受人自始不能取得楼顶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与所有权人分离的状态是永久的,具有不可恢复性。因此,依该约定,出卖人转让给买受人的权利事实上欠缺了使用权这项权能,而并非如三诚公司所称的仅仅让渡了楼顶广告位使用权。该约定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应属无效。二审判决确认该约定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解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楼顶及外墙“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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