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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5100号

更新时间:2022-12-18   浏览次数:42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325号
【裁判摘要】对于房屋面积减少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超出3%的面积误差比的,房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因上述规定中明确双倍返还的计算基数为购房款,而非房屋的实际评估价格,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碧海公司履约情况,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将原房屋评估价款作为购房对价,判令碧海公司据此承担双倍返还责任。如果按照房屋实际减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张某某房屋面积减少的实际损失为475528.08元(4019元×118.32平方米),少于一审判决认定的539436.09元。一审判决在本案碧海公司未依约履行房屋面积交付义务的情形下,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张某某关于以房屋评估价格为基数进行双倍返还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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