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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1民终469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34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1民终469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发票属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义务,系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关于驳回林某某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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