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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1民终2847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9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1民终2847号
【裁判摘要】双方最终未成功签约的直接原因在于和创公司在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之前未提前与双方沟通房屋价款变更事宜,也未经出卖人曾某的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至于利息请求,不应当适用于定金规则,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民申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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