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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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对象 回目录
1.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
2.且属于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交强险的保险范围 回目录
1.人身伤亡;
2.财产损失。
【提示】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
①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②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陈其象律师提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规则 回目录
①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②在第三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赔偿责任才由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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