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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28号

更新时间:2020-06-01   浏览次数:34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28号
【裁判要旨】保管人无须承担责任时,将“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式向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理解为保管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更符合其本意。
【裁判摘要】对于所谓“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式向高速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理解,高速物流公司认为,近铁无锡分公司应先直接向高速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近铁无锡分公司则认为,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即履行义务,无需直接向高速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将“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式向高速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解为近铁无锡分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更为符合当事人本意。火灾事故属于意外情况,与近铁无锡分公司的所承担的监管责任没有直接关系,让近铁无锡分公司承担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不符合合同目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近铁无锡分公司对火灾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近铁无锡分公司无需对火灾事故造成的货物减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速物流公司关于近铁无锡分公司应对火灾事故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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