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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洪峰等与李占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案

更新时间:2020-06-02   浏览次数:29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245号
【裁判摘要】关于没有提供报表和资料构成违约的认定是否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涉案《担保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立即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本息,直至解除本合同。(1)甲方、丙方提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和各项材料等不真实。(2)甲方、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有可能无力向乙方偿付本息……。”该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款项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等。”这些约定是为了保证李某某、朱某某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贝洪峰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一、二审审理已经查明,贝某某自收到借款起至李某某、朱某某起诉时止,未向李某某、朱某某提供过任何资料和报表。而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会使得李某某、朱某某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原审认定贝某某未向李某某、朱某某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属于违约,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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