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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六:刘某某诉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2295 次 标签: 滥用职权 暂时性控制措施

文章摘要:

【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公正把握执法尺度,兼顾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扣留违法车辆。存在裁量余地时,对违法车辆的扣留应以实现行政目的为限,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违反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长期扣留车辆,过度推诿卸责,严重突破实现行政目的的限度,且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显已违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救济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助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如期建成。

文章摘要2:

【注解】交警大队扣留涉案车辆后,既不积极调查核实车辆相关来历证明,又长期扣留涉案车辆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机动车长期扣留不予处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法官会议意见: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的关键点为是否违反立法目的、严重不当行使职权。扣留机动车属于对机动车的暂时性控制。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06-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