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348号

更新时间:2021-05-02   浏览次数:43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348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可以参照适用。
【摘要1】参照工商广字[1996]第39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备注:已废止】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具有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和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举报两项法定职责。......关于调查处理职责。赵某某举报的事项显然不具有重大影响,故不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直接调查处理的范围。......国家工商总局收到赵某某前四次举报信后根据其举报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主体、广告发布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分别转交北京市工商局和杭州市工商局,并以告知书的形式将转办情况告知赵某某,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国家工商总局的对下监督职责是源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并不能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通过对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实现其权利救济的目的,而无需通过起诉上级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来维护权益。故本案中国家工商总局是否依法履行赵洪艳要求的对下监督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原审对此予以审查并无必要,鉴于裁判结果正确,本院对此仅予指正。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