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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03号

更新时间:2020-06-07   浏览次数:19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03号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的案件,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该信息。若该行政机关未保存此信息,但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经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但负责人同意延期答复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性行政行为,可以不公开给当事人。

文章摘要2:

【解读】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延期的决定可以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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