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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废止】

更新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26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年10月21日 行他[1999]25号)
【摘要】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该答复是对2001年修订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理解和适用(其中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该答复因解释的对象发生变化因而对审判实践不再具有指导性。

文章摘要2:

【备注】失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废止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冲突)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

(1999年10月21日 行他[1999]2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闽执行字第35号《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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