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1号 更新时间:2020-06-10 浏览次数:3037 次 标签: 向第三人履行 债权人同意 合同相对性原则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1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向第三人的清偿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56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65号